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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原始发票遗失办理报销手续的解释说明
2018年04月12日   审核人:

各单位、部门:

近期发现部分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过程,存在原始发票不慎遗失的现象。针对该现象,《学校财务报销细则》(豫职医[2006]84号)文件第一条,第五项已明确规定: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丢失,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始单据的号码、金额和内容,并由单位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后方可代作原始票据。现将该条款内容解释如下:

一、政策出台依据。

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<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豫财会[2012]33号)文件,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六节会计档案第七十九条第四项条款规定: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丢失,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始单据的号码、金额和内容等,并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,才能作为原始凭证。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,如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等凭证,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,经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,代作原始凭证。

学校出于方便教职工考虑,并未根据该文件修订完善相关审批流程,仍按原校内报销制度执行。

二、财务公章是指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税务专用章。

三、能够取得原始发票复印件的,加盖对方单位财务公章即可视作报销依据。不能取得原始发票复印件的,应按制度要求提供证明材料。

四、特殊情况的,如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票等,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,提供相应的票据订单信息,视同为提供证明材料。

特此说明,如有疑问,请及时联系我们,电话62576850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财务处

一六年十一月八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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